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孵化平台帮扶新创企业成长,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措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59号)“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的要求,现就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依法成立或依批准成立,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指导、行业信息、融资对接、管理咨询、技术创新、事务代理等各项服务的综合性孵化载体。一般以规模化的人才集聚、资源集聚、服务集聚、政策集聚为基础,以降低风险,促进企业创办和初创企业成长为目标,以孵化年限固定、有明确的进出园制度为根本特征。创业孵化基地是创业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重要阵地。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帮扶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及其他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填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现有园区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运营机构;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入孵创业实体不少于20个;
(三)以创业者或初创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四)服务功能和孵化档案完善,有独立的服务大厅和专业的创业服务人员;
(五)有明确的孵化管理制度(入园和出园条件、孵化年限等),创业实体进入和退出通畅;
(六)创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二、大力发展新型孵化平台
以创新工厂、创业咖啡、创业训练营为代表的新型孵化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捷化的创业孵化服务,是促进创业和孵化初创企业快速成长的新型载体。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需要,大力发展新型孵化平台,为广大创业者提供灵活便捷的服务平台。
新型孵化平台应当具备以下特点和功能:
(一)便利便捷。贴近创业者,交通便利,生活配套服务成熟完善;建设因地置宜,形式新颖多样,既可以是创业咖啡,也可以是创业训练营,以方便创业、有利于创业为标准;
(二)服务完善。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路演、培训辅导、资金对接、行业信息、技术交流、企业咨询、孵化对接等一系列专业的创业服务。
(三)成本较低。场地和服务免费或价格低于市场;
(四)营造创业生态。为创业者提供简单的工作空间、开放的交流空间、高效的网络空间和开放的资源共享空间,形成良好的创业生态;
(五)以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或初创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
三、打造一批示范平台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细化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每年认定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指导其完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形成覆盖全省的创业创新孵化体系。省里将按照优中选优原则,从各地推荐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中,每年认定一批省示范基地和新型平台。各地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要及时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达到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见附件1),且被省辖市、直管县认定为当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交《河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推荐表》(附件2)、创业孵化基地有关证件、在孵及出园实体台帐(在孵实体档案包括:创业实体名称、营业执照号、法律形式、注册时间、所属行业、专利数量、入园时间、员工人数、年销售收入、年利润、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创业团队中毕业5年内大学生人数;出园实体档案包括:创业实体名称、营业执照号、法律形式、注册时间、所属行业、专利数量、出园时间、出园原因、去向、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创业团队中毕业5年内大学生人数等)、主要创业服务活动记录、管理制度、基地视频短片等资料。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推荐。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择优向省人社厅推荐。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创业孵化基地,由省直部门将推荐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地推荐材料为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套。
(三)评估认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认定。
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基地每年报告在孵企业年总产值、员工总人数等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基地每年报送工作情况,统计创业孵化成果。
省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参照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认定和管理,孵化平台需提交《河南省新型孵化平台推荐表》(见附件4)。
四、全面落实创业孵化各项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科技、教育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形式,广泛开展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及时组织督促检查,指导创业孵化基地主动为创业实体申请享受创业帮扶政策提供帮助,确保创业孵化补贴、房租水电补贴、开业补贴、创业示范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一次性奖补等政策落实到位,使创业孵化基地成为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重要阵地。
本《通知》下发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3〕1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9号)即行废止。
每年6月10日—8月10日为报送河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和新型孵化平台申报材料时间,2015年推荐的材料请于11月20日前报省人社厅就业办创业服务处。
联系人:程锦 韩喜明
联系电话:0371—69690083
附件:
1.河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
2.河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推荐表
3.河南省新型孵化平台推荐表2015年9月30日
附件1
河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
1.经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的管理服务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以创业者或初创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3.基地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服务设施齐全。
4.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3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0个。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90%,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
5.已被认定为省辖市、直管县(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运营1年以上(含1年)。
6.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专业人员,为进入园区的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融资、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综合服务,帮助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7.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帐和创业服务台帐,创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8.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创业孵化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入驻基地和毕业退出基地条件,并能够严格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