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1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建设,引导高校不断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切实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助推河南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的形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认定对象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职能部门、高校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河南省内注册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创新创业园、众创空间、科技园、创业孵化基地、产业园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包括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毕业5年以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留学来豫创新创业人员)或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 定位及功能

第四条 “示范基地”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示范基地”是以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为核心,以公益性、专业性、示范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实践载体和完善服务为支撑,面向全省(特别是所在地区)所有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教育培训、实践指导、政策咨询、金融扶持、技术支撑等一体化服务。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教育功能。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和相关信息;辅助高校普及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育优秀创新创业人才。

(二)培训功能。整合各方优势资源,通过举办讲座、论坛、大赛、沙龙等方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同时,强化线上与线下服务平台建设,为不同创新创业群体的合作沟通搭建高效便利的平台。

(三)实践功能。以创新创业实践项目为主体,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创新创业路演、仿真模拟运营等创新创业实践机会,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积累相关经验,为真正的创新创业活动奠定基础。

(四)孵化功能。为具备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及基本运营设施,实现项目的公司化运作,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指导和服务,促进项目不断完善,创办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成功率。

(五)服务功能。为成熟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开发和对接、政策落地、工商税务、投融资服务及必要的实践条件等服务;指导协助退出“示范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六)示范功能。通过广泛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扩大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示范辐射作用,引领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

  第三章 条件及认定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主要类型

(一)教育实践型:主要面向已建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具有水平较高的创新创业导师团队,具有丰富的线上线下创新创业教育培训资源,能够满足不同专业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求。

(二)专业技术型:主要面向能为大学生创新实践提供平台支撑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拥有较为先进的创新研发仪器和设备,能够满足大学生的专业技术及创新研发服务需求。

(三)孵化平台型:主要面向已建成的众创空间、孵化基地、产业园区等专业孵化平台,具有专业的孵化运营团队,拥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能够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基地发展定位明确,制订了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且成功运营1年以上。具有专业的基地运营管理团队。

(二)基地管理制度规范,设有创新创业实践资金(基金)。基地内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三)基地与高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有固定的省内合作高校,并切实将学生在基地实践情况纳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体系。

(四)基地有固定的场地并达到一定面积(基地入驻的项目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的,场地面积可据实适当放宽)。基地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场地须占基地总面积的2/3以上,并配备必要的公共设施设备,免费或按成本提供给大学生使用。场地属于租赁性质的,自申报之日起应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

(五)入驻的创新创业实践项目50%以上是大学生群体创办的,且法人代表或占用50%以上股权合伙人是大学生;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潜力,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六)基地设立专门的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建设有一支理论与实践兼备、专兼职结合的创新创业导师团队。担任创新创业导师需为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信息库成员,并且每名导师每年指导项目不低于2个。

第八条 “示范基地”的分类条件

在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不同类型的“示范基地”还需满足以下分类条件:

(一)申请教育实践型“示范基地”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且使用率不低于90%

2.基地设有不低于50万元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资金(基金),且每年利用率不低于40%

3.基地创新创业导师团队成员不少于10个。

4.基地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年均达到20个以上、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个。每年新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不少于5个。

5.基地每年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且参加大学生不少于500人次。

(二)申请专业技术型“示范基地”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或研发机构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创新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2.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3.基地研发仪器、设备、软件等总价值不低于500万元。

4.基地创新导师团队成员不少于5个。

5.基地入驻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年均达到5个以上,每年新增大学生创新项目不少于2个。

6.基地每年新增科技成果或专利等至少3个,且大学生作为主要参与者。

(三)申请孵化平台型“示范基地”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基地功能定位清晰,发展特色鲜明。

2.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500平方米,且使用率不低于90%

3.基地3年内平均每年可自主支配投融资不低于300万元,且每年用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的不低于50%

4.基地创新创业导师团队成员不少于15个。

5.基地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年均达到30个以上、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50个。每年新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不少于10个。

6.基地内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孵化成功案例不少于5个,且每年新增孵化成功案例不少于2个。

7.基地建设运营财务应单独核算。

第九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有意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应于每年6月中旬向省教育厅学生处(就业中心)提出申请(电话0371-65795552)。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申报机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及35年的发展规划;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

3.申报机构对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指标体系提供的相关支撑材料。

4.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花名册及运营情况。

(二)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成立认定评估小组,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认定,提出具体意见。

(三)授牌。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授予“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牌匾,并在相关媒体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 “示范基地”作为法律主体单位,要独立承担对内、对外管理与服务职责,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要加强与驻地工商、税务、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基地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的证照办理、税务登记、税费减免及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等开辟“绿色通道”,并提供周到的技术咨询服务,积极完善项目与资本对接机制,以切实增强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每年1210日前,“示范基地”要对当年基地建设情况进行对照总结,上报基地总体发展情况及基地内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概况。根据“示范基地”类型,省教育厅定期组织专家对基地运营状况及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评价排名情况,对符合建设标准,实践效果好、孵化质量高、管理运行顺畅、示范带动作用好的“示范基地”给予相关扶持奖励,并适当予以政策倾斜;对管理、指导、服务等方面出现问题,实践效果不好,起不到示范作用的“示范基地”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达不到建设标准,存在问题得不到整改,甚至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撤消“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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