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9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切实发挥创新创业导师对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不断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由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等帮扶指导服务的校内教师和校外各行业、各领域专家组成。创新创业导师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选聘,纳入导师库管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应具备下列身份中的一种:
(一)具有一定的创新创业理论造诣,有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经历,且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校内教师。
(二)科研院所、外部高校、行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学者。
(三)知名企业家、企业高管或中小企业创业成功人士。
(四)熟悉创业相关政策的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工作者。
(五)投融资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六)省级以上创业孵化机构的负责人。
(七)知名创业校友。
(八)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或创业项目指导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热心创新创业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从事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和帮扶服务。
(三)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培训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或者有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的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专家。
(四)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新创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能力。
(五)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和经验。
(六)能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帮扶服务,较好完成指导工作。
第三章 聘任和管理
第六条 创新创业导师遴选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拟申报人或拟推荐单位填写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经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认定后,颁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导师”聘书,聘期3年,受聘导师纳入学校导师库管理。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职责:
(一)对在校生和教师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报告、沙龙、培训或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二)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学生和团队提供项目诊断、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政策法规、投资融资等方面的指导帮扶。
(三)校外导师向学校创新创业课程授课教师、指导教师及学生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四)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进行风险投资,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五)保守帮扶指导项目和团队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工作方式:
(一)讲座授课。担任专题讲座嘉宾或授课教师,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授课活动,帮助在校师生掌握创新创业教育最新理念、相关知识与政策。
(二)项目论证。以评委身份参与学校创新创业项目、大赛和活动的评审、论证、评比,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帮扶。
(三)咨询辅导。为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辅导,为项目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
(四)结对帮扶。根据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及项目发展需要,为学生团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深度跟踪指导。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其它创新创业相关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激励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考核:
(一)考核内容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导师考核评价活动,考核内容包括讲座或授课情况、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成功与稳定情况、咨询服务情况、学生创新团队取得创新成果情况、创业团队注册与效益情况等。
(二)考核依据
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上创新创业大赛或项目业绩、承担讲座或授课次数、导师提交的每学期辅导记录、结对帮扶记录、学生对导师的期末评议等。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激励:
(一)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创新创业导师开展讲座、报告、参加项目评审等活动,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术交流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项目评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支付相应酬金;承担课程教学任务,按学校相关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给予工作量认定;非项目本身指导教师的导师开展咨询和辅导活动的,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二)学校每年组织优秀创新创业导师评选,对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授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优秀创新创业导师”的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
(三)对为学校在校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机会和条件的校外导师企业,授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3次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
(二)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学校形象。
(三)泄漏学生项目和团队商业机密。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五)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指导和服务只作为项目规划、生产经营的参考意见,项目团队所做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导师无关。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对学生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